(2015)杭下商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史双红与许延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双红,许延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1410号原告:史双红。被告:许延龄。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双红诉被告许延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双红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双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史双红负担,余款80元退还原告史双红。代理审判员 刘新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芬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