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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华云,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丛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统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