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铁商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泸州市泸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泸州市泸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铁商初字第15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负责人:林宏,经理。被告:泸州市泸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刘茂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与被告泸州市泸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泸州市泸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8718.13元。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山东鲁铁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租赁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泸州市泸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8718.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兆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