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庆怀与韩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怀,韩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577号原告李庆怀,现住榆树市。被告韩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怀诉被告韩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怀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此案,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