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志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聂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爱,聂雄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张文爱,女,汉族。被告聂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爱诉被告聂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