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刑二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刑二初字第01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农民。2014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1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月,被告人程某多次至苏州等地,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85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程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公社1幢108室,窃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00元。2、2015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程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公社2幢231室,窃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70元。3、2015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程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公社1幢208室,窃得被害人崔某人民币600元。4、2015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程某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公社2幢628室,窃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80元。另查明,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查明,被告人程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李某、崔某、黄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具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各被害人未追缴的赃款(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宇辰清单1、退赔被害人XX伟赃款人民币五百元;2、退赔被害人李刚赃款人民币三百七十元;3、退赔被害人崔懿鑫赃款人民币六百元;4、退赔被害人黄斌赃款人民币三百八十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