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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车连君与张永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连君,张永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车连君,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永全,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开发区南岗集中区红旗大街235号投资大厦13层、14层A、B座。法定代表人苗战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车连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永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车连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车连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车连君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永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苏长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智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