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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陶年姐与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年姐,汪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29号原告:陶年姐,女。被告:汪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年姐与被告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年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年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年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陶年姐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