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陶年姐与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年姐,汪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129号原告:陶年姐,女。被告:汪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年姐与被告汪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年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年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年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陶年姐承担。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