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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素娥与王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娥,王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王素娥。被告王德江。原告王素娥与被告王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以被告欠借款本息人民币150,000元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素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退还原告王素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