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素娥与王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娥,王德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王素娥。被告王德江。原告王素娥与被告王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以被告欠借款本息人民币150,000元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依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素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退还原告王素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