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汪杨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606-2号原告:汪杨,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被告: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原告汪杨诉被告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岳西汽车客运站工程项目部、金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争议较大,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