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与陈小红、王强、株洲市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陈小红,王强,株洲市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二初字第126-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负责人李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小红,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强(被告陈小红之妻),女,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株洲市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邦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陈小红、王强、株洲市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72元,减半收取6236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承担。审判员 谭东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