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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兰芝因与魏光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兰芝,魏光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27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兰芝.委托代理人:陈冲。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魏光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负责人:王培海,村主任。上诉人马兰芝因与被上诉人魏光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宝马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元,退还给上诉人马兰芝。审 判 长  王长敏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金 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姝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