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图民初字第6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河南石灰石二矿与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河南石灰石二矿,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图民初字第668-3号原告: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河南石灰石二矿,住所地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村。法定代表人:刘凤起,经理。委托代理人:车德强,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河南石灰石二矿副矿长,现住汪清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京洙,吉林李京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朝阳街太平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姜成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帆,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全毅,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高志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河南石灰石二矿诉被告延边仁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河南石灰石二矿撤回起诉。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1640元(原告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河南石灰石二矿已预交)。审 判 长 南太洙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