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康帝会所与李庆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江市青阳康帝娱乐会所,李庆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1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晋江市青阳康帝娱乐会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王加祥,该会所合伙事务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金区,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庆丰,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晋江市青阳康帝娱乐会所(下称康帝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李庆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9123号不予受理反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康帝会所上诉称,一、上诉人于原审中所提出的反诉应否予以受理,原审应只是在形式上进行审查,但原审系在认定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予受理上诉人的反诉,这实际已涉及实体审理的范围,剥夺了上诉人就双方是劳务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裁定程序是违法的。二、被上诉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主张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但其据此提出的劳动仲裁主张已被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否定。在此情况下,原审认定上诉人根据同一份合同主张赔偿权利亦应再经过仲裁才能提起诉讼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对仲裁机构的决定,上诉人亦是有权利提起诉讼的。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庆丰根据其与康帝会所签订的《合同》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晋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以劳动关系不能成立为由而不予受理。李庆丰对此不服,起诉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11月1日-14日的工资14933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康帝会所则以李庆丰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为由提起反诉,请求判决:“反诉被告李庆丰因违反《合同》支付反诉原告32000元。”因双方据以提出诉讼主张的依据均是双方于2014年5月31日签订的《合同》,在对该《合同》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不能确定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不能排除双方的争议为其他民事纠纷的情况下,不应限制康帝会所提出反诉的权利。如果经审查双方存在的确属劳动关系,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行使法院释明权的基础上,确定先起诉的当事人为原告、后起诉的当事人为被告,双方并互为原告和被告,予以并案审理。综上,原审在尚未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不予受理康帝会所的反诉有违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的原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第912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晋江市青阳康帝娱乐会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波审 判 员 王一平代理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悦明速 录 员 吴名冠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