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6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夏东方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班学锋、刘苏滢、马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东方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606-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方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西吉县鑫泰花园小区2号楼15-16号。法定代表人卢茂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杰在某农村商业银行10089***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