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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6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宁夏东方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班学锋、刘苏滢、马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3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东方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606-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东方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西吉县鑫泰花园小区2号楼15-16号。法定代表人卢茂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杰,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杰在某农村商业银行10089***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