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商终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福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华。原审被告:吴福强。原审被告:吴方刚。原审被告:蒋莉丽。原审被告:黄巧华。原审被告:浙江富强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强,董事长。上诉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金华、原审被告吴福强、吴方刚、蒋莉丽、黄巧华、浙江富强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商初字第23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