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雄民初字第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16号原告王某某,女,河北省雄县。被告杨某某,男,河北省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后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