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应扬芳与施建含、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扬芳,施建含,徐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72号原告应扬芳。委托代理人程晶莹,浙江时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建含。被告徐艳。原告应扬芳为与被告施建含、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5月18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琳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