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博与陈宝洋、倪丽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博,陈宝洋,倪丽珍,连正辉,梁贤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541号原告:王博。委托代理人:叶亚会、叶佳,浙江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洋。委托代理人:林燕东、刘珊珊,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丽珍。被告:连正辉。被告:梁贤义。委托代理人:项盼盼,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博与被告陈宝洋、倪丽珍、连正辉、梁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博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原告王博负担。审 判 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童瑶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