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余朝杭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朝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814号罪犯余朝杭,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福建省闽侯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28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0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4.4分。该犯年满72周岁,系老年犯考核。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朝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朝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