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三界诉杨宏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移送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界,杨宏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初字第327号原告王三界,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住云南省曲靖市。被告杨宏伟,男,现年30岁,云南省宾川县人,住大理市。原告王三界与被告杨宏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查明,被告杨宏伟于2010年结婚后与其妻经常居住于大理市,未在宾川县居住生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因本案中被告杨宏伟父母均证实杨宏伟自2010年起就在大理市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为大理市,故本案应属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揭俊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