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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与熊承阳、熊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熊承阳,熊礼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835-1号原告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月山村大塘。法定代表人章信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彬,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承阳,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熊礼平,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承阳、熊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熊承阳所有的闽F×××××号轿车,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润达联合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熊承阳所有的闽F×××××号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原告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蕾(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