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中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冯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中行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永昌县城关镇西大街6号,组织机构代码:01391XXXX。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旭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明,该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地址: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什字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8608XXXX。法定代表人高政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锦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可臻,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冯冲,男,生于1980年4月5日,汉族,住永昌县,现在金昌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永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上诉人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冯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被上诉人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对相关民事争议向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石建民审判员叶志卫代理审判员张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