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志茹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志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26号罪犯吴志茹,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作出(2005)云区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志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9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吴志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茹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6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共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五十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志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了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证实其经济状况确属困难,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志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三十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