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法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梅与被执行人贺加元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梅,贺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被执行人贺加元,男。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杨梅与被执行人贺加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