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执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顾晨西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晨西,河南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260-1号申请执行人顾晨西,男,1974年11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恒军,经理。机构代码:57249278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郸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晨西与被执行人河南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0日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河南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顾晨西款300000元,并保证在2015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二、终结对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4)郸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博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