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欧阳荣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欧阳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42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号蔚蓝时光2单元5-5,组织机构代码67336496-8。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欧阳荣海,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