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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于玉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桃园村徐家门43号。法定代表人于玉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0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849638,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斯威芙特制针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