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于玉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20号申请人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桃园村徐家门43号。法定代表人于玉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0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南农商行武进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40005126849638,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润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常州市斯威芙特制针科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海宁汇盈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