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为才与李卫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为才,李卫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981号原告:张为才。被告:李卫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为才与被告李卫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卫峰下落不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为才撤回对被告李卫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