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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一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兵连撤诉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连,程金贵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一初字第00269号原告王兵连,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平安屯村。被告程金贵,男,195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平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连与被告程金贵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金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连撤回对被告程金贵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 判 长  吴玉光人民陪审员  兰保环人民陪审员  任泽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