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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乔兴玉、张义勇与王世碧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兴玉,张义勇,王世碧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4号原告乔兴玉,女,生于1938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未到庭)。原告张义勇,男,生于1978年12月15日,四川省平武县人(未到庭)。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龙安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世碧,女,生于1969年3月20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委托代理人张万德,男,生于1946年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平武县人。委托代理人梁晓曦,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兴玉、张义勇与被告王世碧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兴玉、张义勇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严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光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