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姬桂英诉被告潘云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桂英,潘云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姬桂英。委托代理人郑万春。被告潘云月。本院审理的原告姬桂英诉被告潘云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姬桂英于2015年4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树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