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米易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兴菊申请伍永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菊,伍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米易执字第5-1号申请人李兴菊。被申请人伍永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米易民初字第27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伍永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伍永祥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丙谷分理处存款10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