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少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少民初字第6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雄,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本院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应诉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住所地均在邵武市水北镇上坪村溪下2号,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户籍地、住所地均在邵武市水北镇上坪村溪下2号,且原、被告的离婚纠纷也在邵武市民政局处理的,因此被告提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蔡昭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俞丽蕙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5)永少民初字第6号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被告的户籍地、住所地均在邵武市水北镇上坪村溪下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项案移送你院,请查收。附件(2015)永少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材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