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46号原告马某某,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王某,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宏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