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