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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