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1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895号原告王某甲,现住农安县。被告王���乙,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