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79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