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光春与马渭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光春,马渭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805号申请执行人何光春,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渭溱,���,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光春诉马渭溱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渭溱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坤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