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广宁与林继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宁,林继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386号原告:陈广宁。被告:林继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宁诉被告林继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宁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广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陈广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