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宗合与邓红军,谈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合,邓红军,谈辉,喻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李宗合,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邓红军,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谈辉,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喻红英,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合诉被告邓红军、谈辉、喻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合撤回对被告邓红军、谈辉、喻红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李宗合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