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陆某与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陆某,农民。被告:轩某,农民。原告陆某诉被告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凡雪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轩陆梦晰。原、被告婚后性格各异,一直在争吵中度日,被告脾气暴躁,性格野蛮,稍不如意就对原告进行毒打,毁坏家庭财物。女儿轩陆梦晰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父母照料、抚养,与原告及原告父母建立了深厚感情,并适应了原告父母家生活,从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角度考虑,要求女儿轩陆梦晰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轩陆梦晰随女方生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轩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除非原告把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被告,婚生女孩轩陆梦晰由被告抚养,被告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称轩陆梦晰一直在女方家生活不属实,称被告殴打原告也不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陆某与被告轩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轩陆梦晰。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庭审中,原、被告对以下事实发生争议:一、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情况。原告主张: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入狱一年三个月,被告出狱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且吵架时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因为看见被告和别的女人聊天的短信,被告经常夜不归宿等,导致原、被告争吵不断。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四原告与被告因琐事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主张:因被告婚前任村干部,经济条件还行,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挺好,2013年3月15日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后被告家里经济条件变差,被告出狱后原告提出离婚。原告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四离家,至今未归。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情况。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堡子店镇北阁老湾村的瓦正房7间、平房3间、马自达6轿车一辆、帕萨特轿车一辆、中华骏捷轿车一辆。被告轩某有个人债务48000元,债权人为原告母亲贾玉书,为婚后所借。被告主张: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堡子店镇北阁老湾村瓦正房7间(长42米)、平房3间、马自达6轿车一辆。夫妻共同债务有:债权人为轩奎敏(被告老叔),借款金额46万元,用于家里盖房、买车;债权人为轩艳敏(被告二姑),借款金额为30万元,用于家里日常生活、做生意;债权人为轩培敏(被告大姑),借款金额为30万元用于家里日常生活和还原告家亲戚的钱;债权人为李青山(被告舅舅),借款金额50万元,用于盖房、还债务。关于帕萨特轿车、中华骏捷轿车是借款抵押物,现借款还清,车辆已经归还债务人。帕萨特轿车抵押借款9万元、中华骏捷轿车抵押借款2万元,该11万元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原、被告就第一个、第二个争议焦点,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矛盾后,双方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化解矛盾,而不应该以离婚来逃避矛盾的解决,草率离婚不仅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子女的不负责任。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陆某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凡雪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