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春详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春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27号罪犯陈春详,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台湾人,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交)。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春详于2009年1月15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春详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11月13日起至2031年5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陈春详财产刑义务分文未交,而月消费额偏高,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陈春详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春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