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13-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王印申请执行邓忠良、XXX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印,邓忠良,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3-294-1号申请执行人王印,男,生于1947年7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康家拐82号。被执行人邓忠良,男,生于1980年10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鑫苑小区。被执行人XXX,男,生于1991年3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杨园村。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禹民一初字第424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忠良、XXX在有关单位的存款7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忠良、XXX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