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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世远与胡绍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世远,胡绍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黄世远,个体户。被告胡绍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远与被告胡绍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世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世远负担。审判员  蒙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