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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蓝大鹏,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淑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淑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