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蓝大鹏,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6日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淑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淑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