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51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蔡亚权,蕲春县张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柯某。委托代理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柯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朱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诗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