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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韦枢、宁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8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住所地:浦北县县城城中新区泰禾新城14幢04、05、06、07号。负责人李爱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渊,广西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枢,农民。被告宁丽华,农民。被告韦海,农民。被告黎运秋,农民。被告余兵,农民。被告谭雪玉,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与被告韦枢、宁丽华、韦海、黎运秋、余兵、谭雪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韦枢、宁丽华、韦海、黎运秋、余兵、谭雪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邱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叶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