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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龚某某,女,生于1991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黄加其、叶欣,男,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3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成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