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531号原告:龚某某,女,生于1991年12月17日,汉族,居民,住犍为县。委托代理人:黄加其、叶欣,男,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3日,汉族,农民,住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成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