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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王景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1号申请人张新建与被执行人王景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新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6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景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年2月13日,被执行人王景忠向本院交付执行款1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的执行标的款,因被执行人王景忠无履行能力且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瑞庭执行员  郭贵文执行员  郑 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